立法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
——《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解读
2022年11月30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规定》的意义
青山绿水、碧海蓝天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最强的优势和最大的本钱。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海南生态环境保护,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海南“坚持生态立省不动摇,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中之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专门设置“生态环境保护”一章,明确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要求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重要举措,是高质量高标准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二十条,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聚焦“谁来考、考核谁、考什么、怎么考、结果怎么用、责任如何追究”等关键问题,率先在全国通过立法对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作出规范,构建自由贸易港建设背景下全新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指标体系,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考核评价的主体和对象。一是规定考核评价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机制,负责具体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工作。二是规定考核评价的对象为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明确考核评价的内容和程序。一是根据中央有关政策文件、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对生态环境保护各领域工作提出的考核要求,紧紧围绕生态一流、绿色低碳的自由贸易港建设,《规定》构建了一套包括生态环境质量、资源利用效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环境治理能力、应对气候变化、绿色生产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等方面全新的目标指标体系。二是充分考虑到各市县主体功能定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禀赋等因素的不同和各部门职责的差别,《规定》要求实行差别化考核评价。三是为了体现考核评价程序公开透明,《规定》明确考核评价工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有关专家、人大代表、公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明确考核评价结果的确定和运用。一是《规定》将考核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以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为要求,综合考虑主客观原因、过罚相当等各方面因素,明确不得确定为优秀和不合格的各类情形。二是为了充分发挥考核评价“指挥棒”“助推器”作用,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激励干部担当作为,《规定》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被考核评价人民政府、部门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奖惩任免、离任审计、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安排等的重要依据,并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等级和不合格等级的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奖惩规定。
(四)细化责任追究。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础上,《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措施。一是对未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有关政府、部门及其负责人实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二是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明确追责程序。三是对在考核评价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进行责任追究。
(五)加强人大监督。《规定》通过增强人大监督的刚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工作提质增效,明确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综合运用听取审议报告、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并要求政府应当在收到人大提出的处理建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