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进一步明确落实自贸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
近日,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委人才发展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来源于海南自贸港的所得认定、减免税额及累计居住满183天计算方法、高端紧缺人才名单确认和反馈流程等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所得,是指高端紧缺人才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相应税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缴纳。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任职、受雇,从该任职受雇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从事劳务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因提供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根据发放对象、发放方式分别确认。与任职、受雇有关的,计入综合所得;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计入经营所得。
高端紧缺人才按照以下方法计算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税额:
(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减免税额计算
减免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自由贸易港综合所得收入额÷综合所得收入额
(二)居民个人经营所得减免税额计算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自由贸易港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三)非居民个人相关所得减免税额计算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减免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自由贸易港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免税额=海南自由贸易港应纳税额-海南自由贸易港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经营所得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自由贸易港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指高端紧缺人才一个纳税年度内(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停留天数满183天。进入和离开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当天,均按1天计算停留天数。一个纳税年度内有多次进出的,合并累计计算。
关于高端紧缺人才名单的确认和反馈流程方面,满足“累计居住满183天”条件的确认流程:省委人才发展局将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名单,于每年12月底前推送给省人社厅;省税务局按照《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年收入标准,于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申报个人收入符合标准的人员名单,推送至省人社厅。
因职业特点无法满足“累计居住满183天”条件的确认流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注册的航空、航运、海洋油气勘探等行业特定人员,因职业特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由本人通过任职受雇、生产经营单位,自2024年起,每年度3月1日前按省税务局、省人社厅要求,统一在海南省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省税务局汇总符合收入标准和实质性运营要求的申请人员信息,提交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人社厅汇总上述名单后,推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展改革等部门分别核实社保缴纳、信用、居住天数等情况。对满足“累计居住满183天”条件人员名单,省人社厅于次年3月1日前,向省税务局提供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确定名单。对因职业特点无法满足“累计居住满183天”条件人员名单,省人社厅向相关部门核实情况后组织评审认定,及时将享受优惠人员确定名单反馈给省税务局。省税务局以短信等适当方式通知享受优惠人员。
符合条件的高端紧缺人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并享受优惠政策,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非居民个人在上述期间无法入境办理的,可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办理,或在离境前提前30日以上通过省税务局向省人社厅提出高端紧缺人才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资格申请,省人社厅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反馈。被确认为高端紧缺人才的,税务部门按规定办理退税。
高端紧缺人才应在5年内保留与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企业或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如对高端紧缺人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有异议的,由省人社厅受理并反馈。